科技改革


1.高校院所及在海安建立的产业技术研究院专家团队的科技成果在海安实施转化,对新成立企业,实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当年实现开票销售超过200万元且具备高企申报条件的,一次性奖励专家团队10万元。

2.鼓励高校院所专家以技术入股与海安企业联合创办科技型企业且技术入股股权比例不低于30%,市财政根据项目生产性设备实际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含境外科研机构)开展原创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研究并在海安转化,对企业转产升级有重大突破,产品用途跨领域、跨行业,或新研发产品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省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立项为依据),当年形成新的增长点,按支付高校院所研发费用的4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对获得国家、省重点研发类计划立项支持的市外项目,在我市设立独立法人企业并产业化的,根据企业盈利之年起连续三年对地方经济贡献情况,给予企业国家、省项目资助额度1:0.5、最高500万元的奖励。一年兑现一次,不超过企业当年对地方经济的贡献额度,累计奖励达到项目资助额度1:0.5或500万元的即止,最多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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