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政策
促成共建院企联合实验室并签署协议,获得研究院院务委员会或院长认定后给予促成者奖励1000元。与企业联合申报国家、省市级项目以及企业与海安太原科大高端装备研究院达成协议的,依据海安太原科大高端装备研究院实际到账经费额度,给予促成者奖励。
1.以海安太原科大高端装备及轨道交通研究院最终签订“四技”合同或销售合同金额为准,给予促成者奖励;
2.促成者仅提供客户需求及联系人等信息,研究院签约成功后给予促成者个人到账额的2%奖励;
3.促成者协助研究院治谈、签约以及回款等,给予促成者奖励如下:
(1)合同金额50 万以下(不含50万),给予促成者个人合同金额的 5%奖励;
(2)合同金额 50-100 万,超出 50 万部分按 4% 奖励给促成者个人,例如:90万奖励金额=50万*5%+(90万-50万)*4%=4.1万(即奖励实际到账额的4.6%);
(3)合同金额 100万-200万,超出100 万部分按 3%奖励给促成者个人,例如:150万奖励金额=50万*5%+50万*4%+(150万-100万)*3%=6万(即奖励实际到账额的 4%);
(4)合同金额 200 以上,超出 200 万部分按 2%奖励给促成者个人,例如:280万奖励金额=50万*5%+50万*4%+(200万-100万)*3%+(280 万-200 万)*2%=9.1万(即奖励实际到账额的3.25%)
(5)合同金额重大或非标设计项目可一事一议;
(6)奖励金额按项目实际到账金额比例分期兑现。